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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以猝死拒赔 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楚雄(2025)云23民终8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3民终813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电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的,不仅要证明免责条款本身的内容,还必须举证证明其在投保过程中已通过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投保可回溯证据(如条款展示页面、加粗高亮记录、强制阅读停留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仅以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签字为由主张已尽义务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疾病身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作为拒赔理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电子投保环节已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也未证明对“猝死免责”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需全额支付1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2023年7月,阮某丙在云南省元谋县办理银行贷款时,通过手机APP向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10日,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024年4月8日,阮某丙独自驾驶大型货车途经元谋县某路段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后在驾驶室内身故。经急救站初步诊断为猝死,警方经现场勘验排除道路交通事故、暴力损伤致死可能。阮某丙家属于2024年4月10日将尸体火化,后于4月22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双方引发纠纷。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阮某丙家属未能举证证明其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且未及时报案、火化尸体导致死因无法查明,因此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系通过手机APP电子投保,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举证证明其已通过网页等形式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仅提交了纸质保险合同,未提供投保网页、操作日志、强制阅读程序等证据,投保单也未显示已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提示,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向阮某丙的法定继承人(白某、普某、阮某甲、阮某乙)支付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3民终813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保时注意留存证据: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都要妥善留存投保单、完整保险条款、投保过程截图/录屏等材料。电子投保时,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主动展示完整条款、是否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高亮提示、是否设置了合理的强制阅读时间,避免后续保险公司以“已签字确认”为由主张免责条款生效。
  •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并固定证据: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查勘工作。对于身故类案件,若死因存在争议,尽量在遗体火化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尸检或死因鉴定,固定核心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维权陷入被动。
  • 收到拒赔通知不要轻易放弃权利: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时,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受益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主张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保险纠纷律师介入处理。

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曾以“家属未及时报案、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查明”为由驳回诉请,虽二审最终从免责条款效力角度改判,但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及受益人:及时报案、配合查勘是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无法确定的,保险公司可能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务必引起重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