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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按还款额反推适用24%/36%利率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红河(2025)云25民终17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多次还款未约定清偿顺序时,法院能否根据每笔还款金额动态选择适用年利率24%或36%计算应付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1752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种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24%-36%的“自然债务区”仅适用于债务人已经自愿支付完毕的利息,即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未超过36%的,出借人无需返还;但针对未清偿的应付利息,法定保护上限仅为年利率24%,法院不得在核算应付利息阶段,根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反推其自愿支付高息,动态调整适用利率,否则将导致债务金额丧失确定性,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洪某甲因工程需要先后向阳某借款合计2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洪某甲陆续转账还款,后双方协商由洪某甲以自有房产抵押,阳某向银行贷款140万元,贷款本息由洪某甲偿还。双方就借款是否结清、本息计算方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采用“按还款金额比对利率”的方式核算:还款额低于24%计算的利息则按24%计息,高于36%计算的利息则按36%计息,介于两者之间的按自然债务处理,最终判决洪某甲支付欠付利息308716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计算方式适用法律错误,明确未清偿利息仅能按年利率24%计算,还款先冲抵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最终改判洪某甲仅需支付欠付利息141422.36元及评估费286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175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还款的清偿顺序(优先抵本/优先抵息),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还款/砂石款/货款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若双方协商一致结清全部债务,务必签订书面的结清协议,避免仅以口头约定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3. 出借人需注意,即使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支付的利息法院最高仅支持按年利率24%(2020年8月20日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才可以主张返还;
  4. 债务人对已还款的性质、债务结清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应当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