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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借条私下录音能作为民间借贷证据吗?征和律所结合红河州(2025)云25民终17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没有签订书面借条,出借人私下录制的双方沟通借款、还款的通话录音是否属于合法证据?能否结合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176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不以被录制方同意为前置条件,只要录音获取方式没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完整未被篡改,且与案件事实相关,就属于合法有效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其次,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有合法的借贷合意证据(如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款项交付凭证(如转账流水),就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并支付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二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张某甲与邹某甲、李某甲系相识多年的朋友,2023年7月张某甲以经营矿山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甲借款50万元,基于信任李某甲未要求张某甲出具书面借条,仅通过手机录制了双方沟通借款的通话录音,随后于2023年7月20日、21日向张某甲账户转账合计56万元(其中50万元为案涉借款,剩余6万元为代案外人李某乙向张某甲转付的款项),双方口头约定年利息6万元。该笔借款中有30万元为李某甲从银行申请的消费贷款。

后张某甲仅归还部分利息就拒绝还款,李某甲、邹某甲诉至法院。张某甲抗辩称通话录音未经其同意属于非法证据,案涉50万元是李某甲归还此前欠自己的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通话录音录制于双方正常沟通场景,内容完整未篡改,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属于合法有效证据,结合银行转账流水可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其中30万元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对应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剩余20万元借贷合法有效,按双方约定的年息12%计算利息。最终判决张某甲向李某甲、邹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合计474385.2元及相应利息,张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176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本金、利息标准、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 若确因特殊情况未出具书面借条,要注意留存好转账记录、双方沟通借款/还款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录音要保证内容完整、清晰体现双方身份、借款金额、利息约定、还款时间等核心信息,合法录制的录音即使未经对方同意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 切勿套取银行消费贷、经营贷等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他人,不仅对应借贷合同无效、约定利息不受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
  • 大额借款建议优先使用自有资金出借,若确需使用贷款资金转借的,要提前知晓相应法律风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