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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后又否认效力主张返还投资款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红河(2025)云25民终20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事主体自愿签署合同终止结算协议后,又以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已付款项性质与协议约定不符为由,主张原合同权利、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2008号生效判决解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自愿签署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终止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提交的付款证据能够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会认定协议中载明的结算内容真实有效。签署协议一方事后无充分证据推翻协议效力和结算内容的,其主张返还投资款、支付原合同收益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违反协议约定起诉的还需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2021年,红河某乙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医院后勤服务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合作经营协议》,红河某乙公司投入150万元投资款,约定北京某甲公司按年向其支付固定合作收益。2022年4月1日,双方签署《<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合作协议于2022年3月31日终止,双方确认北京某甲公司已支付合作款项210万元,已支付的款项互不返还,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原合作协议主张权利,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

后红河某乙公司以终止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210万元款项实际为员工餐费不是合作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合作协议、返还150万元投资款、支付合作收益769万余元,北京某甲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红河某乙公司承担违约金及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河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向北京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合计20万元,红河某乙公司上诉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终止协议合法有效,付款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红河某乙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200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事主体在签署结算、终止类重要协议前,务必核实全部条款内容是否符合自身真实意愿,核对结算金额与实际往来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事后以“没看内容”“是虚假意思表示”为由反悔的,无充分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若签署协议后发现协议内容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的,需在法定1年除斥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超过期限的将丧失撤销权,无法再主张推翻协议效力。
  3. 涉及多笔不同性质款项往来的,转账时务必明确备注款项性质,收付款双方可定期通过书面形式确认款项性质和金额,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4. 若需委托第三方代收款项的,应当向付款方出具书面委托收款凭证,明确委托收款的金额、期限、对应的交易事项,避免后续付款方主张向第三方付款时,己方无法举证否认付款关联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