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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征和律所结合红河(2025)云25民终20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能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现任股东、原发起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2064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无权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承担出资义务。但符合以下两种例外情形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本案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多起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总负债超过282万元,名下仅余少量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但未申请破产,因此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现任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发起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享有2393009.68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胜诉债权,于2024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24年6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某乙公司另有两起执行案件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总负债金额超过282万元,仅名下有一辆小货车可供执行,远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某乙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现任股东阿某乙认缴2670万元、阿某丙认缴33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9年8月31日,均未实缴;阿某甲为某乙公司发起人、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某甲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

某乙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是否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经法院多次执行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再予以保护。阿某乙、阿某丙作为现任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阿某甲作为发起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追加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为案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阿某乙在267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阿某丙在33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阿某甲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云25民终2064号
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债权人,若遇到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本的情况,不要仅等待公司恢复履行能力,应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档案查询股东出资情况,若公司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作为公司股东,不要错误认为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就无需承担任何出资责任,若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出资义务会提前到期,即使转让未实缴的股权,也可能被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更要注意,即使已转让全部股权,仍可能对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向符合条件的部分股东主张权利,无需追加全部历史股东,对应承担责任的股东提出的要求追加其他股东的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