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借款系委托放高利贷能否否定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红河州(2025)云25民终20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抗辩收到的款项是出借人委托其发放的高利贷、后续转账为高利贷利息,能否据此否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2096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出借人提交借条、款项交付凭证即可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款项为其他性质(如委托放高利贷资金)的,需提交充分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证人模糊证言、其他无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若借条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的还款将优先抵扣借款本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李某向何某交付现金6万元,何某出具对应金额的借条。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何某累计向李某微信转账26600元。后李某起诉要求何某偿还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仅认定6万元借贷关系成立,扣除已转账的26600元后,判决何某偿还本金334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6万元系李某委托其到赌场发放高利贷的资金,26600元是代收的高利贷利息,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争议焦点
1. 案涉6万元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款项;2. 何某转账的26600元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借条及何某自认收到6万元现金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何某主张款项系委托放高利贷的资金,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案涉借条未约定利息,何某转账的26600元应抵扣借款本金。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何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209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现金交付的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备注“已收到现金XX元”,同时保留取现凭证、在场证人证言等佐证交付事实。
- 借款人如收到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委托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切勿随意出具借条,否则将被推定具有借贷合意,需承担举证推翻的不利法律责任。
- 当事人主张借贷关系无效、涉案款项用于违法活动的,应当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证人模糊证言、其他无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无法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民间借贷未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的还款将优先抵扣本金,出借人如要收取利息,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