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服刑期间能否免除金融借款利息?征和律所结合红河州(2025)云25民终21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是否可以免除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离婚后借款人单独借新还旧的款项,能否主张前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217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服刑是借款人因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免除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借款人即使处于服刑期间,仍然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其次,案涉借款发生在借款人与前妻离婚之后,且此前生效离婚判决已经明确旧贷由借款人个人偿还,因此借新还旧产生的新贷也属于借款人个人债务,前配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0年9月8日,张某甲向泸西县某合作联社借款5万元用于借新还旧,赵某、张某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8.79%,逾期加收50%罚息。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甲因刑事犯罪于2022年5月25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服刑,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信用社催收无果后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信用社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甲偿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赵某、张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自身服刑期间无还款能力,应当免除服刑期间的利息,同时主张案涉借款是偿还其与前妻周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服刑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利息免除事由,张某甲仍需承担服刑期间的利息;案涉借款发生在张某甲与周某离婚之后,且生效离婚判决已经明确此前旧贷由张某甲个人偿还,因此周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2179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金融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或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否则即使因服刑、患病等客观原因无力还款,也不能免除利息、罚息的支付义务。借款人遇到还款困难时,建议第一时间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降息方案,避免债务持续累积。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是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有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离婚后一方单独所借款项,即使用于偿还此前的夫妻共同旧贷,若生效离婚判决已经明确旧贷由个人承担的,无法再主张前配偶共同还款。 3.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不要误以为保证期间届满就必然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