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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需返还本金付资金占用费吗?征和律所结合红河州(2025)云25民终21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金融放贷资质的主体签订的名为“股金占用”实为借款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是否需要返还本金、支付资金占用费?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5民终219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使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实际取得的本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其次,若借款人长期占用资金实际获益,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持出借方的资金占用费主张;第三,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式宣告无效之日起算,不会因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超过三年而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6月10日,泸西县某合作社联合社下属股金服务中心与吴某签订《社员股金占用合同》,约定向吴某提供80万元资金,期限12个月,月占用费率10.5‰,孟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合作社通过下属协会向吴某转账707007.5元,扣除吴某为他人担保的债务5万元、吴某入股的4万元等款项,合计交付80万元。吴某支付占用费至2022年6月10日后未再还款,合作社2025年7月起诉要求吴某还款。

争议焦点

吴某主张案涉合同因合作社无放贷资质无效,其未收到80万元借款,收到的款项为农产品收购款,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因合作社未取得金融放贷资质、吴某非其社员,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吴某主张收到的款项为农产品收购款但未提交任何交易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认定其已实际取得80万元本金应予返还;吴某长期占用资金获益,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按一年期LPR支付2022年6月10日起的资金占用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合同被宣告无效之日起算,合作社起诉未超过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吴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合作社本金8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LPR支付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5民终2194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不要抱有“借款合同无效就不用还钱”的侥幸,即使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借款人实际取得的本金仍属于不当得利,必须全额返还,出借方也有权主张合理的资金占用损失。
  2. 若收到的款项对应其他法律关系(如货款、服务费、合作款等),一定要留存好交易合同、交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否则涉诉时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被认定为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3. 对于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请求,诉讼时效从合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出借方无需因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多年不敢主张权利,借款人也不能以履行期限届满超三年为由进行时效抗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