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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能否主张LPR资金占用费?征和律所结合大理(2025)云29民终17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相关付款协议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债权人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9民终1771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付款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只要债务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债权人就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运输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无专门规定的可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主张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贵州某有限公司承接大理某项目土方外运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大理某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三方于2024年10月签订《工程款支付三方协议》,约定贵州某有限公司的397774元付款义务转移给大理市某有限公司承担,付款期限由大理市某有限公司与大理某有限公司另行约定。2024年11月双方签订《土方外运支付协议》,约定大理市某有限公司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付清全部尾款,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后大理市某有限公司未付款,大理某有限公司遂起诉要求支付本金、LPR标准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案涉付款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大理市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LPR标准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大理市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损失,大理某有限公司主张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大理市某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97774元、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17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9民终1771号
  •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付款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比如约定按日万分之五或者LPR上浮50%计算利息,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也能提高违约方的违约成本。
  2. 即便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债权人也无需放弃该诉求,只要债务人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即可依法主张LPR标准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属于法定孳息,无需债权人单独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3. 签订合同或付款协议时可明确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正是因为三方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的律师费诉求才得到了法院全额支持。
  4. 涉及债务转移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的三方协议明确债务转移范围、新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各方推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