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设备能否要求返还?征和律所结合大理(2025)云29民终18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下,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的改造、添置设备是否有权要求出租方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9民终186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设备归属优先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认定,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投入改造的设备设施在协议终止后归出租方所有,即使合同提前解除该约定仍然有效,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该类设备;其次,若承租方改造时替换了出租方原有设备,无法返还原有设备的,替换后的新设备也归出租方所有;最后,承租方主张返还不在现场的设备,需要举证证明设备实际由出租方占有,否则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漾濞某甲公司与漾濞某乙公司签订《选矿厂租赁协议》,约定某甲公司租赁某乙公司的选矿厂开展生产,租赁期限6年;协议明确约定某甲公司投入改造的设备设施在协议到期终止后不得拆除,所有权归某乙公司所有。2024年3月15日,双方租赁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解除,某甲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公司返还其投入的板框压滤机、浮选机等十余种设备,如无法返还则赔偿折价款143.5万元,同时要求某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5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关于改造设备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板框压滤机等属于某甲公司为生产改造投入的设备,按约定应归某乙公司所有;玻璃钢刻槽床面是某甲公司替换某乙公司原有床面所得,某甲公司无法返还原有床面,因此更换后的床面也归某乙公司所有;某甲公司主张的其他不在现场的设备,无证据证明由某乙公司占有,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已经前案生效判决处理,本案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某乙公司仅返还不属于改造投入的装载机、液压挖掘机各一台,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26年1月7日作出(2025)云29民终18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9民终1864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对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设备、添置资产的归属、合同提前解除后的处置规则作出明确书面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承租方离场时必须与出租方共同开展现场设备清点,签署书面交接确认文件,留存好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避免后续主张返还设备时举证不能;
- 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场地原有设备进行更换、改造,应当提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同时留存好原有设备的处置凭证,避免后续因无法返还原设备承担不利责任;
- 如果双方就合同解除、设备返还产生争议,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不要在设备被转移、处置后再提起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