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作业致工作人员死亡能否走三者险理赔?征和律所结合大理(2025)云29民终19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导致车外工作人员死亡,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主张以雇主责任险抵扣三者险赔偿款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9民终1908号生效判决分析:
- 特种车辆的核心使用场景为专项作业而非普通道路行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可比照交强险条例适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符合交强险分散风险的立法目的;
- 判断伤亡人员属于三者险赔付对象还是车上人员险赔付对象,核心标准为事故发生瞬间人员是否处于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本案中死者事发时在车辆尾部装填垃圾,被液压后门夹伤身亡,显然属于三者险范畴的“第三者”;
- 雇主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不同性质的险种,二者请求权基础相互独立,投保企业有权选择优先主张三者险理赔,只要不存在重复获利的情形,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抵扣不同险种的赔偿限额。
法律依据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 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最新案例
洱源县某环保有限公司为其名下的特种垃圾清运车,向中国太平某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车辆清运垃圾作业时,装卸工李某在车辆尾部装填垃圾,被车辆液压后门夹住身体不治身亡。某环保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79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法证明死者属于第三者、死者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抵扣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为由拒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79万元理赔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死者事发时处于车外不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死者存在过错、不同险种不得抵扣,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9民终1908号
- 案由:保险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为特种作业车辆投保时,应当明确约定险种的承保范围,针对高频作业风险可额外补充专项责任险,避免后续发生理赔纠纷;
- 作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出警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等),明确伤亡人员事发时的具体位置,避免保险公司以“属于车上人员”为由拒赔;
- 若企业同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权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险种主张理赔,只要未超出法定赔偿限额、不存在重复获利情形,保险公司无权强制要求抵扣其他险种的赔偿款;
- 与伤亡家属协商赔偿金额前,可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参与协商过程,避免后续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提出异议,拉长理赔周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