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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否以经营困难拒付律师费保全费?征和律所结合大理(2025)云29民终22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违约方能否以自身经营困难、对方不同意调解方案为由,拒绝承担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云29民终2200号生效判决解答:违约方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违约责任的认定仅以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为核心标准,企业自身经营困难、行业不景气属于其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不能以此对抗守约方的合法债权;其次,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守约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自身利益的调解方案,依法通过诉讼维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合理费用,违约方必须足额承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真实案例

重庆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昆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揽大理某项目的保洁劳务作业,同时明确约定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乙公司按约完成全部劳务后,双方对账确认甲公司尚欠承揽费330134.66元,甲公司长期拖欠款项未付,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付承揽费、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280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甲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受建筑行业低迷影响经营困难,且曾多次提出调解方案但乙公司未同意,相关诉讼费用本可避免,不应由其承担。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营困难不能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乙公司拒绝调解方案系合法行使自身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云29民终220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审查违约条款,尤其是费用承担类约定,一旦签字确认即视为认可条款效力,后续出现违约行为时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2. 企业若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付款,应主动与守约方沟通,提出具备可执行性的还款方案(如明确的分期还款计划、提供担保等),争取达成和解,避免产生额外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成本;
  3. 守约方遇到对方长期拖欠款项的情况,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调解方案,通过诉讼维权时要注意留存好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保全费缴费单据等证据,便于法院支持相关费用的诉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