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债务加入承诺书和借条对应不上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阿里(2025)藏25民终2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仅提交债务加入承诺书主张借款金额未获一审支持,二审补充提交对应借条后能否推翻一审判决、认定全部借款金额?债务加入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藏25民终214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主张民间借贷债权的,应当就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若一审阶段举证不完整导致借款金额未被全额支持的,二审阶段补充提交的借条能够与债务加入承诺书相互印证的,可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法院会支持全部借款主张。其次,第三人出具的债务加入承诺书明确载明愿意承担的债务金额的,应当以承诺书载明的金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即便第三人辩称系受胁迫出具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承担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何某先后三次向某富民惠民扶贫合作社借款共计6万元,分别出具了三张借条。2024年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杨某向合作社出具承诺书,明确认可何某借款6万元的事实,并承诺项目尾款到账后一次性支付。合作社一审仅提交了1万元的借条和6万元的承诺书,一审法院仅支持1万元借款诉请,判决杨某对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另外2张共计5万元的借条。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补充提交的借条与承诺书载明的6万元借款金额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借款本金为6万元,杨某出具的承诺书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应当对全部6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主张受胁迫出具承诺书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撤销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25)藏252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改判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富民惠民扶贫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杨某对何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藏25民终21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当完整收集全部债权凭证,包括借条、转款记录、沟通记录、债务加入承诺书等,避免因举证不全导致部分诉请无法获得支持;第二,若一审因举证不足败诉,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的应当及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可以作为推翻一审事实认定的依据;第三,接受第三人出具的债务加入承诺书时,应当明确要求第三人载明具体的承担债务的金额、付款时间,避免后续就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