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货剩余保质期不足9个月算不算影响二次销售?征和律所结合杭州(2025)浙01民终131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约定“不影响二次销售可退货”,食品类商品退货时剩余保质期不足9个月是否属于影响二次销售?退货受阻后货物过期损失应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1民终1314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食品退货的剩余保质期标准,也无强制法律规定剩余保质期不足9个月属于影响二次销售的,只要货物未过保质期、符合食品流通基本要求,就满足约定的退货前提。其次,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退货、拒不提供退货地址导致货物过期的,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买方未积极销售、放任货物过期的,也需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酌定货款支付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某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余某签订《赊销协议》,约定赊销800箱双柚枸杞汁,总价6万元,2024年3月31日前结清货款,未售完商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退货。2024年1月重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退货,此时货物剩余保质期约8个月,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剩余保质期不足9个月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提供退货地址,后续货物过期被销毁。后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杭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重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余某支付全部6万元货款及利息、律师费。
法院观点:双方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将剩余保质期不足9个月认定为影响二次销售,某食品有限公司拒不接收退货是货物过期的主要原因,重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积极销售、放任货物过期也存在过错,酌定按比例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重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余某支付货款21000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3500元,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1314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食品类买卖合同约定退货条款时,建议明确“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具体标准,比如剩余保质期不低于总保质期的三分之二/二分之一、包装完好无破损等,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买方提出退货符合约定条件的,卖方应及时提供退货地址、配合核验货物,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货物损毁、过期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 买方在退货受阻后,应采取提存、折价变卖等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放任损失扩大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要注意留存货物处置的相关证据,避免无法举证货物去向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