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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逾期未验收能否要全额广告费?征和律所结合杭州(2025)浙01民终131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且未按约定通知广告主验收的,是否有权要求广告主全额支付广告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1民终13151号生效判决分析:广告公司即使实际完成了广告发布的核心义务,但若发布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无法举证证明时间调整经过广告主书面同意,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验收通知义务的,属于合同履行存在明显瑕疵,广告主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减少价款,无需全额支付广告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2021年,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杭州某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为房地产公司的楼盘项目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广告费总计3万元;广告发布完成后广告公司需通知房地产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实际于2021年12月才在约定平台发布相关广告,既无法举证证明发布时间调整经过房地产公司同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约定通知了房地产公司验收,房地产公司因此拒绝支付广告费,广告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已实际完成广告发布义务,判决房地产公司全额支付3万元广告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履行存在明显瑕疵,一审判决全额支付有失公允,酌情改判房地产公司仅需支付广告费1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1民终13151号
  •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广告主类企业而言,签订广告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广告发布时间、验收流程、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收到广告成果后如果不符合约定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长期未提异议被法院认定为默认认可履行内容。
  2. 对广告服务提供方而言,调整合同履行时间、发布内容等核心条款必须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完成服务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验收,留存好通知凭证、履行成果的截图/链接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不能。
  3. 该类履行瑕疵纠纷在服务类合同中非常常见,建议双方在合同履行全程做好书面留痕,一旦产生争议可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确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