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建筑签了无赔偿承诺书还能要拆迁补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68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拆迁过程中,家属代签的无证建筑《无赔偿承诺书》是否对被拆迁人产生约束力?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什么时候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689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证建筑本身不属于法定拆迁补偿范围,村集体基于自治原则给予无证建筑一定比例补偿属于福利性安排,有权设定补偿的前提条件;其次,若代签人持有被拆迁人授权,或者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的,签署的《无赔偿承诺书》合法有效,对被拆迁人具有约束力;最后,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被拆迁人已经知晓补偿面积计算标准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且无时效中断证据的,将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真实案例
陈某甲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某村的房屋被纳入该村二期拆迁范围,该村2010年12月发布公告明确:2010年9月20日后搭建的违章建筑需自行拆除,不拆除的需签署《无赔偿承诺书》,不予补偿。2010年12月22日,陈某甲父亲签署了案涉二层45.89平方米无证建筑的《无赔偿承诺书》。2017年8月2日,陈某甲父亲持陈某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陈某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拆旧购新协议》,明确被拆房屋总面积219.46平方米,符合补偿条件的面积为173.57平方米,扣除了案涉二层无证建筑的面积。陈某甲后续按该协议约定领取了安置房并完成结算。2025年陈某甲起诉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补足45.89平方米对应的补偿款或安置房。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甲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二层建筑建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其父亲签署的《无赔偿承诺书》合法有效;陈某甲2017年签订协议时就已经知晓补偿面积计算标准,其仅能举证2021年首次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陈某甲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6897号
-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拆迁过程中涉及亲属代签各类文件的,务必明确授权范围,不要随意签署承诺放弃补偿利益的文件,否则签署的文件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有效,对被拆迁人产生约束力;
- 对于自建无证建筑,一定要留存好建造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建材采购凭证、施工付款记录、建造过程的照片视频、邻居证人证言等,避免后续对建造时间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 若对拆迁补偿标准、面积认定有异议,要在法定三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每次沟通都要留存好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情形,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村集体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可其效力,被拆迁人应当提前了解当地拆迁政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