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违法经营污染环境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69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在租赁场地内违法经营污染环境且经多次督促拒不整改的,出租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6994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合规经营义务,在租赁场地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且拒不整改,导致出租人面临被行政机关追责的法律风险、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属于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需以行政机关明确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为前提。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不得继续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且产生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真实案例
2020年9月,宁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码头、场地出租给宁波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同时约定由陈某、张某某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宁波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因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改建码头从事砂石装卸作业,两次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7.9万元。2024年9月双方续签补充合同,将租期延长2年并调整租金标准。
2024年10月,环保部门多次约谈出租人宁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督促承租人整改环境违法行为,出租人两次发函要求承租人停止违法经营均被拒绝。2024年12月,环保部门向出租人出具《环境监察意见书》,要求其立即整改,出租人当日向承租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承租人回函拒绝解除,出租人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监察意见书未明确要求停止出租为由驳回出租人全部诉请,出租人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持续违法经营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的合规经营义务,导致出租人面临被行政追责的法律风险,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24年12月12日解除,承租人30日内腾退场地并按9041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陈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6994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的合规经营义务,以及承租人违反该义务时出租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同时明确约定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降低后续维权举证成本。
-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可留痕的方式督促承租人整改,留存好沟通记录、催告凭证,同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情况,避免自身被追究行政责任。
- 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出租人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避免损失持续扩大;若租赁合同有保证人的,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脱保。
- 承租人承租场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提前核实经营项目所需的审批、资质要求,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承担高额违约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