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美容消费店家补填记录能要求退全款?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2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预付式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主张店家伪造、变造消费记录要求退还未消费余额,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消费者在空白消费记录上签字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21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具有人身信任属性,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未消费余额,但需对未消费金额、店家伪造变造记录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消费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对后续店家补填内容的授权认可,仅以美团等公开优惠价主张消费金额不合理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若争议内容的文字形成时间不具备鉴定条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主张伪造的消费者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起,陈某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某美容馆充值接受美容服务,累计充值174952元,每次消费后陈某在美容馆制作的护理记录上签字。后陈某认为美容服务没有效果不愿继续消费,且主张美容馆提交的护理记录存在多处事后单方补填金额、篡改消费次数的伪造变造情形,起诉要求美容馆退还未消费及不合理消费合计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无证据证明记录被伪造,其在空白记录上签字视为认可后续补填内容,仅支持美容馆自认及未作合理解释的余额合计5004.5元。陈某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无充分证据证明护理记录系伪造,且案涉文字形成时间不具备鉴定条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陈某承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219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办理预付式美容、健身等消费卡时,务必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各服务项目的单价、次数、有效期、退款规则,不要仅以店家单方制作的护理本、消费本作为唯一消费凭证; 2. 每次消费签字前,务必核对清楚本次消费的项目、扣减金额、剩余余额后再签字,不要在空白的消费记录上签字,避免店家事后补填对自身不利的内容; 3. 若发现店家存在篡改消费记录的情形,第一时间留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公开价目截图、录音录像等证据,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固定证据,避免后续诉讼举证不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