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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前妻、岳母名下逃避债务,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2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为逃避法院执行,将名下工程款、工资等收入无偿转移至前妻、岳母等近亲属名下,债权人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233号生效判决分析:债务人无偿向近亲属转移财产,且该行为影响债权人合法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若债务人无法举证证明转账存在合法对价(如真实借款、劳动报酬等),仅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财产转移行为将被撤销,接收财产的一方需向债务人返还对应款项,同时债务人还需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周某甲对夏某乙享有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对应利息的合法债权,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因夏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夏某乙在债务存续期间,先后将其应得的300万元工程款、82.2万元工资、70万元工程款分别转至已离婚的前妻夏某甲、岳母杨某账户,上述款项最终均由夏某甲控制,用于购买理财等用途。周某甲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争议焦点

案涉三笔转账是否属于夏某乙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法院观点

夏某甲主张案涉款项系夏某乙偿还其借款,但其提交的借条与此前刑事案件中其本人陈述的“仅借给夏某乙四五十万元,未出具借条”内容完全矛盾,无法证明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夏某乙与夏某甲离婚后仍长期通过夏某甲、杨某账户收支工程款,离婚协议也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处置,二人通过离婚逃避执行具有高度盖然性。夏某乙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已实际影响周某甲的债权实现,且未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驳回夏某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撤销夏某乙对应4119060元的财产转移行为,夏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夏某乙返还上述款项,同时夏某乙、夏某甲共同承担周某甲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浙02民终7233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至近亲属、关联方账户的行为时,要第一时间收集财产归属证据、转账流水,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最晚不得超过财产转移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避免撤销权灭失;
2. 对于债务人而言,切勿妄图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到亲友名下的方式逃避债务,一旦被认定为无偿转移财产,不仅转移行为会被撤销、需返还财产,还需承担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3. 对于近亲属而言,不要随意帮他人代收大额来源不明的款项,若被查实是帮助债务人转移逃避执行的财产,不仅要返还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共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