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康复期二次外伤成因不明能要求肇事方赔后续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4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康复治疗期间出现二次外伤,成因无法查明的,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能否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未追加康复医院为被告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46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受害人主张的损失必须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索赔的前提,如果出现二次外伤且成因不明,无法明确该外伤对损失的参与度的,法院有权暂不支持该部分损失,受害人可待二次外伤成因、责任比例查明后另行主张;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康复医院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不予追加不属于程序违法,受害人若认为康复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2021年12月24日,朱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宁波与张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受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康复,2022年9月26日检查发现存在右股骨踝骨折,但张某受伤当日的CT显示右股骨踝骨质完整,无骨折征象,疑为康复期间的二次外伤。一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2022年4月后医疗费合理性鉴定,鉴定机构以二次外伤成因不明、无法明确损失参与度为由终止鉴定。一审法院暂不支持2022年9月26日后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480630.05元,朱某赔付鉴定费1900元。张某不服上诉,主张应追加康复医院为被告查清事实并支持全部损失,宁波中院二审认为交通事故纠纷与医疗损害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康复医院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审未追加符合法律规定,二次外伤成因不明的情况下一审暂不支持后续损失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46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康复治疗期间一定要留存好所有诊疗记录、沟通凭证,如果在康复过程中出现新发损伤,第一时间固定损伤原因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因成因不明无法索赔;
- 若认为康复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导致损伤的,可单独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无需和交通事故纠纷一并处理,待医疗纠纷判决明确责任比例后,可就未获赔的损失再向交通事故侵权方主张对应部分;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索赔的核心要件,主张损失的一方需初步举证关联性,若对方提出异议且有合理依据的,需配合法院完成鉴定,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