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人员工作受伤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5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外包模式下,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发包的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外包公司分别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50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外包公司作为法定接受劳务一方,负有为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开展安全培训提醒的义务,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其次,即便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务外包协议,若发包单位实际对劳务人员进行工作管理、安排工作内容的,同样对工作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后,提供劳务者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的,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通常会结合各方过错大小酌定具体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真实案例
许某与宁波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被安排到宁波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外包的医院保洁项目工作,宁波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对许某的工作进行管理。2024年8月,许某在工作过程中推垃圾车时绊倒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合计产生各项损失近28万元。一审法院酌定宁波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宁波某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许某自行承担40%责任。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许某系自身原因摔倒应当自负全部责任,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责任划分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50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劳务外包公司招聘高龄劳务人员的,应当针对性开展岗位安全培训,足额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降低用工风险;
- 发包单位不要认为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就完全免除用工责任,若实际参与劳务人员管理的,应当做好工作场地的安全保障,同时可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安全责任的最终追偿规则,避免后续产生损失无法追偿;
- 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受伤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及时告知单位并就医,避免后续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