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多次就同一保险条款起诉后续保,保险公司还要重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5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保险续保时,若投保人此前就同一免责条款和保险公司打过官司,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就该条款重新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508号生效判决解答:通常情况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包括续保的新保单),保险公司应当就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已经通过此前的诉讼等途径明确知晓该条款的具体内容,甚至存在恶意阻碍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行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无需就该条款重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生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真实案例
投保人张某甲为其母亲陆某2019年首次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长期医疗保险,适用2018版保险条款,其中约定仅对住院前7天、出院后30天内的同源门急诊费用承担赔付责任(即“前7后30条款”)。2022年左右陆某曾就该保单项下的门急诊费用理赔纠纷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当时以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支持了陆某的诉求。2025年张某甲为陆某续保该系列医疗保险,新保单条款核心内容与2018版无实质差异。后陆某因2025年3月至7月产生的7220.22元非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申请理赔被拒,再次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未就新保单的“前7后30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
法院观点:陆某一方已经通过前案诉讼明确知晓“前7后30条款”的具体内容,案涉2025版保险为续保产品,核心条款无变化,若仍要求保险公司就该条款重复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驳回陆某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案涉7220.22元的赔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508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对于投保人而言,即使此前和保险公司有过同类保险纠纷,在续保新保单时也应当仔细核对条款内容,若发现有新增或修改的免责条款,有权主动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说明,不要刻意拒接回访、拒绝签署条款确认文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背诚信原则,相关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支持;第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即使是续保的同类产品,也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留存好投保人确认阅读条款的电子回执、回访录音等证据,避免涉诉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第三,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恶意利用法律规则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