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务工受伤责任怎么划分?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6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雇员自身原有旧疾对损害结果有次要作用的,是否会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61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即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用工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受伤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过错划分规则,由雇主和雇员根据各自过错承担对应责任。其次,雇员自身原有旧疾对损害结果有次要作用的,法院不会直接按照旧疾参与度比例扣减雇主赔偿责任,而是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因果关系综合酌定责任比例,本案中法院最终酌定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通用裁判标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七条: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计算标准,及赔偿责任的认定规则。
真实案例
邬某甲2024年入职宁波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入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4年9月15日,邬某甲在修剪树枝作业时被掉落的树枝砸中,从梯子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其自身存在的腰椎退行性改变对损害结果为次要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垫付费用后尚需赔偿邬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90766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邬某甲操作违规、未及时就医导致损害扩大,且自身旧疾应扣减责任,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619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务工人员的,应当完善岗前安全培训机制,为高空、修剪等危险作业配备足额安全防护装备,明确作业操作规范,从源头降低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超龄务工人员自身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如因工受伤需第一时间就医,留存好全部诊疗记录、用工证明、沟通记录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 第三,雇主不能以雇员自身存在旧疾、受伤后未第一时间就医等理由直接拒绝赔偿,如主张损害扩大或存在二次伤害的,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