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诉讼时效已过、物业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6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主张物业费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物业服务存在质量瑕疵,可否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66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针对诉讼时效问题,物业公司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张贴催告函、电话催缴、协商会议确认等方式向业主主张过物业费,即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业主仅以未收到催告、会议内容系后加为由抗辩但无充分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其次,针对物业服务质量瑕疵问题,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持续性特征,单个业主以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物业费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会损害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公共利益,法院不予支持,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或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拒交物业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真实案例
张某系宁波某小区业主,某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先后签订多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张某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交纳物业费、公共维修费、电梯电费等共计34342.6元,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张某抗辩认为物业公司主张的2022年7月18日之前的费用已过诉讼时效,且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交纳该部分费用。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到表、催告函、催缴记录等可证明其持续向张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中断,且物业服务瑕疵并非拒付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最终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全部欠缴费用,驳回物业公司主张的2000元滞纳金诉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662号
-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催缴物业费时应当注意留存催缴证据,建议优先采用EMS快递寄送至业主预留地址、微信/短信定向发送催缴信息并留存沟通记录、张贴催告函时同步拍摄带时间水印的照片或录像,避免仅以无业主确认的签到表作为唯一催缴证据引发诉讼时效争议; 2、对于业主而言,若认为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留存好服务瑕疵的相关证据,向业主委员会反馈要求整改,或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核减对应物业费,不得直接以拒交全部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否则不仅需要补缴全部费用,还可能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额外成本; 3、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若物业公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依法依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