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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该找谁赔?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6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如何区分雇佣(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672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主要从四个维度判断:一是作业工具由哪方提供;二是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接受接受劳务方的指挥管理,存在支配从属关系;三是报酬是按工作时长计算还是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四是工作内容是接受劳务方日常经营的组成部分还是独立的专项业务。

本案中案涉作业的脚手架由宁波某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冯某、潘某的工作内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指挥,报酬按每人400元/天按日结算,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公司系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冯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真实案例

宁波某江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搬迁厂房需要,联系潘某拆除旧厂房的风管、电线等设施,潘某告知该工作需要2人完成,遂叫冯某共同参与,公司约定每人工资为400元/天,作业所需脚手架由公司提供,工作内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指挥安排。2022年9月4日作业过程中,潘某移动冯某站立的脚手架时,因地面木板断裂、脚手架碰到水槽翻倒,导致冯某摔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冯某与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判决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冯某支付赔偿款466292.40元。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其与潘某系承揽关系,应由潘某承担赔偿责任,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为承揽关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672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参与临时作业前要注意留存用工相关证据,包括沟通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作业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拒绝违规冒险作业,避免自身受伤。
  2. 对于用工企业来说,如果选择外包专项作业,应当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划分,核实承揽方的作业资质;如果直接雇佣临时劳务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安全管理,配齐防护设备,排查作业安全隐患,避免发生事故后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3. 若发生提供劳务受伤事故,受伤人员应当及时就医,留存好全部医疗票据、就诊记录,待治疗终结后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合理主张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