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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冲突以哪个为准?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78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就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哪条?承包方未发送书面催款通知的,是否影响逾期利息的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780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文件的效力优先级,专用条款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的,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的,专用条款作为双方针对具体项目作出的特别约定,也优先于通用的格式条款适用。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且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欠付工程款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不以承包方发送书面催款通知为前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2021年某甲建筑公司将宁波市海曙区某地块的土方工程分包给宁波某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土方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甲公司逾期付款的,乙公司需先发送书面催款通知,甲公司收到通知后90日仍未付款的才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后9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完成一年后30日内无息付清5%质保金。2023年12月18日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确认总造价为16390000元,甲公司尚欠工程款2419775.54元未支付。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自2024年3月18日起算的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通用条款关于逾期付款需先发催款通知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了乙公司责任,且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优先适用专用条款约定,判决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起算的逾期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适用通用条款约定,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专用条款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78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应当重点核对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约定是否存在冲突,优先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结算规则等核心条款,同时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各合同文件的效力优先级,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发包方,应当对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承包方责任的条款以加粗、标红、单独提示等方式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类条款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
  3. 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若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无需等待发送催款通知,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主张逾期利息,同时注意保留结算凭证、付款记录、沟通往来等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维权,最大程度减少自身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