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仅撞车尾要不要赔车头损失?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83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连环多车交通事故中,仅碰撞受损车辆车尾的肇事方,是否需要对受损车辆的车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8315号生效判决分析:连环交通事故属于多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即便肇事车辆仅直接碰撞受损车辆车尾,若后续连续碰撞的冲击力会加剧车头原有损失的,肇事方仍需对车头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仅以未直接碰撞车头为由主张免责。对于多车碰撞导致的混合损失,法院可结合碰撞顺序、碰撞部位、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酌定各方承担的赔偿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杭长高速发生五车连环碰撞事故:叶某1驾驶的赣C牌照挂车车头先碰撞汪某驾驶的浙B牌照挂车车尾(第一起事故),随后浙H牌照挂车、浙A小型轿车、沪B小型越野客车、浙A牌照挂车先后碰撞赣C牌照挂车车尾(第二至第五起事故)。沪B车辆由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后赣C牌照挂车的承保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124703元后,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起诉各肇事方保险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12228元。某甲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其承保车辆仅碰撞赣C挂车车尾,不应承担车头损失,车尾损失应由四次碰撞平均分摊,仅需赔偿4250元。
争议焦点
仅碰撞受损车辆车尾的肇事方是否需要承担车头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车尾损失的分摊比例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赣C挂车车头与前车碰撞后,后续多车连续追尾的冲击力必然会加剧车头的原有损失,一审酌定车头损失的一半由后续追尾车辆共同承担并无不当;车尾损失结合碰撞次数、责任比例酌定各方承担份额符合客观实际。
裁判结果
驳回某甲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8315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连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留存事故认定书、碰撞部位照片、车辆维修明细等证据,若对损失成因有异议,可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明确各次碰撞的原因力比例,避免举证不利; 2.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向法院提交完整的理赔凭证、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损失评估报告等材料,确保证据链完整; 3. 多车事故中的肇事方若主张仅造成部分损失,需举证证明特定损失与自身侵权行为无因果关系,无法举证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