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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未约定发票认证时限逾期利息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85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发票并认证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未明确发票认证时限的情况下,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如何认定?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854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仅约定收到发票并认证后付款、但未明确认证时限的,付款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认证,不得恶意拖延认证阻却付款条件成就,否则视为条件已成就;其次,付款方负责人已在沟通中明确认可欠付金额并承诺付款的,即便没有合同约定的双方签字结算文件,也可认定款项金额明确,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最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可结合发票交付时间、合同约定的20个工作日付款期限合理酌定,本案中2025年4月21日交付发票,扣除20个工作日后酌定2025年5月21日为利息起算日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广东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马家分公司签订《日常保洁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保洁服务费28800元/月,付款条件为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收到发票并认证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结算文件需双方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合同履行后,物业公司仅支付了2023年4月至8月的服务费,欠付2023年9月至12月共4个月服务费合计115200元。

2025年4月21日,环境公司浙江分公司通过微信向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发送全部欠付费用的电子发票,负责人明确认可欠付金额并承诺了付款期限,此后物业公司未按约定付款,环境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欠付服务费及自2025年5月2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物业公司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未完成发票认证、无双方签字的结算文件故付款条件不成就,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负责人已确认欠付金额,环境公司已足额交付发票,一审酌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合理,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8542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服务类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发票认证的时限、逾期未认证的视为认证完成的规则,避免付款方恶意拖延认证逃避付款责任;
  2. 结算过程中注意留存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对方负责人确认款项金额、承诺付款的内容可作为合法结算依据,无需拘泥于合同约定的签字结算形式;
  3.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对外债务可要求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起诉时可直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升债权实现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