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85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时,能否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8549号生效判决解答:仅以转账凭证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法院会先分配举证责任:首先由被告举证证明该转账属于偿还之前债务、走账、赠与等其他性质的款项,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本案中马某无法举证证明与丁某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账户存在公司走账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马某主张2011年10月21日向丁某转账的10万元中,有5万元是出借给丁某的个人借款,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还本付息。丁某抗辩称该转账属于公司走账款项,并非个人借款,提交了社保参保记录证明其是宁波某甲有限公司员工,同时提交关联公司工商信息证明马某的儿子是多家关联公司股东、马某本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双方私人账户均有用于公司走账的情形,且案涉借款的介绍人邹某也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主张的借款情形不符合日常借贷逻辑,且其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854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发生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仅转账无书面凭证的情况;
- 如果未签订书面借款凭证,一定要留存双方沟通借款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个人账户尽量不要用于公司走账,避免个人款项与公司款项混同,后续发生纠纷时难以区分款项性质;
- 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讨并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