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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出具大额借条无交付凭证借贷关系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86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大额借条,出借人无法提供款项实际交付凭证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8619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大额民间借贷纠纷,若出借人仅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尤其是5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但无法提供交付佐证、也无利息支付、催款记录等配套证据的,借贷事实被法院认定的概率极低,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竺某与张某甲2013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双方分手。2016年7月20日,张某甲向竺某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竺某50万元人民币,利息一分,归还期十年”并签字捺印。后竺某向法院起诉,称案涉50万元为现金交付,张某甲父亲2021年代为还款10万元,要求张某甲归还剩余40万元及利息。张某甲抗辩称案涉欠条是恋爱期间应竺某要求出具的“爱情承诺”,并未实际收到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欠条出具于双方恋爱期间,张某甲的抗辩具有合理性;50万元大额借款主张现金交付不符合常规交易习惯,竺某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利息支付记录、催款记录等佐证借贷事实实际发生;张某甲父亲向竺某转账10万元属于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足以认定为代还本案借款。最终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861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民间借贷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现金交付导致后续举证困难;
  2. 恋爱期间出具借条、欠条需格外谨慎,若属于情感承诺、赠与约定等非借贷性质的约定,不要使用借贷类文书模板,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出借人应当妥善留存全套借贷证据,包括债权凭证、交付记录、利息支付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仅持有借条主张大额债权存在极高败诉风险;
  4. 若由亲属代为偿还借款,应当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对应债务的信息,避免被认定为独立的资金往来,无法产生抵偿债务的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