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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还能反悔拒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87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催讨货款时,债务人明确作出还款承诺,之后债务人还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873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对于未约定付款期限的买卖合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收货之日起计算三年。其次,即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只要债务人在债权人催讨时明确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意思表示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之后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付货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汪某与施某存在饲料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时间。2016年6月至9月期间,汪某先后16次向施某供货,施某签字确认的货款总计690180元,施某仅转账支付260000元,另退货22032元,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2023年1月20日汪某上门催讨货款时,施某明确承诺“我会付的,不会少你的”。

2025年9月汪某起诉要求施某支付剩余货款,施某抗辩称本案最后一次供货是2016年9月,诉讼时效已于2019年9月届满,且其已现金支付270000元、其与丁某存在合伙关系,丁某多支付的货款应当在本案中扣减。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明确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汪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施某主张的现金付款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丁某的付款系其个人与汪某的交易与本案无关,最终一审判决施某支付剩余货款408148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施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873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及时主张债权,催讨债务时要注意保留录音、聊天记录、催款函、快递签收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2. 债务人如果发现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要随意作出同意还款的承诺,一旦作出明确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3.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标注清楚款项用途,确需现金付款的,一定要向债权人索要收款凭证,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4. 合伙经营主体共同采购货物的,应当提前向供应商明确告知合伙主体信息,结算时要求供应商区分各合伙人的交易金额,避免后续被单独主张全部债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