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亲属口头承诺无书面协议能确认股东资格吗?征和律所结合宁波(2025)浙02民终88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家族企业设立时未签署书面股权协议,仅靠亲属口头提及的份额承诺,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公司经营的当事人能否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2民终8803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认定采用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标准,实质要件要求当事人已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形式要件要求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有相关记载。当事人仅能提供亲属的口头表述,无书面出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也未提交出资凭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享受分红的相关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新案例
乐某甲系宁波市某仪器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乐某乙、乐某丁的妹妹,其主张公司1997年设立时出资为家庭共同财产,其享有三分之一股权,仅提交了乐某乙在家庭纠纷沟通中提及“资产你们两人还有三分之一一家份额”的录音证据,无书面出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均无其持股记载。宁波市某仪器有限公司及现登记股东均不认可乐某甲的股东身份,一审法院驳回乐某甲的诉讼请求后其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乐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出资或存在代持合意,也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2民终8803号
-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家族企业设立或股权分配时,务必签署书面的出资协议、股权分配协议或代持协议,明确各方持股比例、权利义务,留存出资转账凭证、分红记录、股东会参会签字记录等材料,避免仅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实际基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错误选择股东资格确认的案由将导致诉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如遇股权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选择正确的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