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借款仅口头催讨无证据过时效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温州(2025)浙03民终78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情侣等存在特殊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借款到期后仅通过口头方式催讨未留存任何证据,是否会因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3民终7894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便借贷双方存在情侣、亲友等特殊身份关系,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一方仍需对催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以“亲密关系之间催讨不会留证”的生活惯例为由抗辩,无任何证据佐证口头催讨事实的,法院不会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借款超过法定3年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债权无法得到司法强制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杜某甲与叶某甲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杜某甲多次向叶某甲转账,叶某甲于2017年8月出具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1月10日,未约定利息。2018年双方分手,杜某甲直至2025年7月才委托其母亲通过微信向叶某甲催讨案涉借款,2025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叶某甲偿还本金、利息及维权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至2020年11月10日届满。杜某甲主张其在时效期间内多次口头催讨,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母亲2025年催讨时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产生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叶某甲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杜某甲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时效经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杜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杜某甲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浙03民终789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借贷双方是情侣、亲友还是普通合作伙伴,借款时都要留存书面借条、转账凭证,借款到期后催讨务必留痕,优先选择微信、短信、书面函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催讨,口头催讨的也要同步录音、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见证,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诉讼时效届满后再向债务人催讨的,只有债务人明确作出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才能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仅进行催讨而债务人未同意还款的,无法改变时效届满的状态。
- 如果发现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拖延还款,一定要在3年诉讼时效内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不要因身份特殊、碍于情面长期怠于维权,最终导致债权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