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能否起诉撤销公司对外债务的生效裁判?征和律所结合温州(2025)浙03民终83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股东认为公司与案外人的诉讼系虚假诉讼、损害自身股东利益的,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3民终8325号生效判决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仅能是原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公司股东对公司与案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仅间接影响股东利益,不属于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除非股东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诉为虚假诉讼,否则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浙江某某钢业有限公司系某某钢业有限公司持股51%的股东,某某钢业有限公司与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5)浙0326民特(调)482号生效民事裁定。浙江某某钢业有限公司认为该借贷系双方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损害自身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遂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生效裁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浙江某某钢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浙江某某钢业有限公司作为某某钢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观点
股东与公司对外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对该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仅间接影响股东利益,不属于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诉系虚假诉讼,因此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驳回起诉的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3民终8325号
-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股东若认为公司对外诉讼存在虚假诉讼损害自身利益,不要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优先收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公司决议等充足的虚假诉讼证据,再选择合法的救济途径;
- 股东对公司的对外负债、经营决策有异议的,应当优先通过股东会决议、股东知情权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主张权利,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针对公司对外诉讼提起撤销之诉;
- 若确有证据证明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间接保障自身股东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