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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投资款转借条是否合法有效?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46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双方此前存在合伙对外放贷的基础法律关系,事后一方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结算性债权协议,债权人能否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4699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双方此前存在合伙、投资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只要经共同清算后达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协议,包括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该协议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直接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无需再按此前的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200万元借条金额与双方前期合伙剩余未回款金额完全吻合,且出具借条后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未主张要回借条、也未对借条效力提出异议,足以认定该借条属于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钱某应当按借条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祁某与钱某2023年达成合伙对外放贷合意,祁某先后向钱某转款合计300万元,钱某定期向祁某支付投资收益,2023年11月钱某向祁某回款100万元。2024年4月2日双方经结算,钱某向祁某出具金额为20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3厘,每月结息。借条出具后钱某陆续向祁某转账还款合计39.25万元,祁某催要剩余款项未果后起诉,要求钱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归还剩余借款本息。

争议焦点:案涉200万元借条是否属于双方对合伙款项的结算协议,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借条载明金额与双方前期合伙剩余款项金额一致,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其在出具借条后未要求取回借条、也未就借款未实际交付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应当认定案涉借条为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可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张某无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钱某上诉,维持原判,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祁某剩余借款本金1660737.8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469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果双方此前存在合伙、投资、买卖等其他经济往来,经清算后打算转化为借款的,建议在借条上明确标注“本借条系双方对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合作/投资款项结算形成,双方确认截至出具借条之日借款人尚欠出借人XX元”,避免后续对方以“借款未实际交付”为由提出抗辩;
  2. 债权人应当保留好前期的款项交付记录、对账沟通记录、收益结算凭证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便对方提出基础法律关系抗辩,也可以充分证明借条属于清算后的合意;
  3. 如果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留存另一方事后追认债务的沟通记录,否则难以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