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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签名未标注身份算共同借款人吗?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48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交易中,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标注“见证人”“担保人”身份,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利率约定以书面借条为准还是口头约定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4810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核心直接证据,在借条借款人落款处签字且未标注其他身份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司法实践中,判断签字人身份时会结合其过往签署同类文书的习惯、是否实际参与借款交割/利息支付、债权人是否向其主张过还款等多重因素综合判定。其次,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优先以书面借条载明内容为准,主张口头约定变更利率的一方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丁某甲先后向杨某出借两笔合计30万元借款,周某甲分别在两张借条杨某签名下方签字,未标注任何身份。后因还款发生纠纷,丁某甲起诉要求杨某、周某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周某甲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不应承担责任,丁某甲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分而非借条载明的年息1分。

一审法院认定周某甲为共同借款人,利率按年息10%计算,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剩余本金264000元及相应利息。双方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周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晓借款人与证明人的区别,其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未标注身份,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丁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口头约定变更利率,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481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交易中,各方签字前务必明确标注身份,借款人、见证人、担保人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标注,避免后续产生身份争议;如作为见证人签字,一定要在签名前明确加注“见证人”字样,切勿直接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字。 2. 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约定务必落实到书面借条中,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如需变更书面约定内容,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或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痕的方式确认。 3. 出借人如要求多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务必要求所有共同借款人在借条落款处明确标注“借款人”身份,避免后续签字人以见证人、介绍人等理由抗辩脱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