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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条和取款记录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50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仅提供借条、借条出具前的取款记录以及未明确承认债务的催款录音,能否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并完成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5079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已提供载明“借得”等已交付含义的借条作为直接债权凭证,同时能提供与借款金额匹配的取款记录佐证款项来源、催款录音佐证债务存在的,即使债务人抗辩称借款未实际发生,只要其无法对借条出具事由作出合理说明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借条效力的,法院将综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借贷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真实案例

2014年1月1日,马某、陈某夫妻向柳某出具两份借条,分别载明借到柳某现金20万元、借到许某(柳某配偶)现金30万元,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柳某提交了借条出具前1个月内累计47万元的银行取款记录,称加上家中留存的3万元现金已全额交付借款。2024年柳某电话联系陈某催讨50万元款项,陈某未明确否认债务,仅称借条找不到了需要核实。2025年柳某起诉要求马某、陈某归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马某、陈某抗辩称借条是为帮柳某向其配偶报账出具,借款未实际交付,且诉讼时效已届满。一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未过诉讼时效,判决马某、陈某归还2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利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抗辩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507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0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民间借贷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转账时备注“借款”,保留好转账凭证,避免现金交付导致的举证困难;如确需现金交付,建议在借条中明确载明“现金已收到”,同时留存取款凭证、交付现场见证人证言等佐证材料。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系帮忙出具虚假借条、空白借条,务必当场要求对方出具免责说明或者及时收回借条,切勿因人情关系随意签署债权凭证,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债务风险。
  3.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还款、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建议债权人在出具借条后3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4. 债务人如对借款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对借款未实际发生的主张作出合理说明,仅口头抗辩无法推翻借条的法律效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