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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后以未收到款、已还款、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还,法院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绍兴(2025)浙06民终50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出具结算性质的借条后,以款项未实际交付、已部分还款、案涉债务已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向债权人全额还款,该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6民终509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结算性质的借条可直接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证明借条系受胁迫/欺诈出具的,应当承担借条载明的还款责任;其次,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仅约束夫妻双方,不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有权选择任意一方主张全额还款,还款一方可就超出自身份额部分向前配偶追偿;第三,借款人主张已还款的,需举证证明还款行为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若还款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不能认定为对本案借条项下债务的归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金某与李某丙原系夫妻,李某甲、李某乙系李某丙父母。2017年2月26日,金某向李某甲、李某乙出具结算借条,确认共计借款62万元,其中含“丈母娘15万”、丈人代付的47万元工程款。2017年10月金某与李某丙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认定案涉15万元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后李某甲、李某乙持借条起诉要求金某还款,金某抗辩15万元已在离婚案中处理、47万元未实际交付、李某乙此前从其账户取走的33.5万元系还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1. 15万元已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起诉金某全额还款?
  2. 47万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
  3. 33.5万元取款是否属于本案还款?

法院观点

1、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仅约束夫妻双方,不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金某全额归还15万元,金某还款后可向李某丙追偿;2、案涉借条为双方对前期款项的结算,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未举证证明受胁迫欺诈,应认定47万元已实际交付;3、33.5万元取款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李某丙在离婚案中的陈述不构成债权人的自认,不能认定为本案还款。

裁判结果

驳回金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金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李某甲、李某乙借款62万元及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6民终509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0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民间借贷中建议双方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结算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交付方式、用途,避免后续对款项交付产生争议;2、债权人若遇到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诉讼已经对债务分割作出判决,依然有权选择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额还款,无需受离婚判决债务份额的约束;3、借款人还款时应明确备注还款对应的借款项目,且还款后要及时更新借条或索要收条,若还款发生在结算之前,无法抵扣结算借条项下的债务;4、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人主张借条系受胁迫、欺诈出具的,应当及时留存报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