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对接业务时作出的结算约定对公司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金华(2025)浙07民终63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股东、监事等负责对接业务的人员与合作方达成的结算约定,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7民终6355号生效判决解答:若业务对接人员全程参与合同签订、履行沟通,且合作方不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接人员具有结算权限的,其作出的结算行为构成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事后以未授权对接人员结算为由拒付款项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2025年1月,金华某某服装公司与杭州某某服饰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服饰公司为服装公司加工裤子,单价55元/条,交货后30天付清货款。案涉交易全程由服装公司持股15%的股东、监事方某甲对接,方某甲同时也是服装公司实际经营者的父亲,负责生产管理,合同落款处也由方某甲代表服装公司签字。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群沟通发货、质量等问题,2025年4月24日方某甲与服饰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某结算,确认总加工款280885元,扣减返工费16340元后应付金额为264545元。服饰公司按该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服装公司已做财务入账处理。后服装公司以方某甲无结算权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额外扣减费用为由拒付款项,服饰公司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方某甲作为服装公司股东、监事,全程参与案涉交易对接,服饰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结算权限,且服装公司已将对应发票入账,结算行为合法有效;服装公司主张的额外损失仅提供单方自制表格,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服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264545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7民终6355号
-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对外开展业务时,建议书面明确业务对接人员的权限范围,尤其是结算、变更合同等核心权限,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文件有效”,并将权限限制告知合作方,避免无权代理风险。
- 如果对合作方开具的发票金额有异议,不要轻易做财务入账处理,入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发票对应债务金额的认可。
- 若因对方产品质量、迟延交付等情形主张损失扣减,需保留好质量检测报告、沟通记录、实际支出凭证等客观证据,仅单方自制的损失清单无法作为法院认定损失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