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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不来上班算自动离职还是协商解除?征和律所结合舟山(2025)浙09民终3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通过微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出缓冲期,劳动者后续未再到岗工作,这种情况算劳动者自动离职,还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09民终383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劳动关系的解除性质,不能仅孤立看某一个行为,而要结合双方沟通的完整过程、后续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1. 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已经通过微信等方式明确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还提出了缓冲期、补偿等具体方案,就属于向劳动者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而非单纯的情绪宣泄或协商提议。
  2. 劳动者虽然没有用文字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但如果在用人单位给出的缓冲期内停止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主动催告劳动者返岗、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劳动者以实际行为作出了同意解除的承诺,双方构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发放的工资里包含加班费、绩效工资等不应计入基数的部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约定等)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劳动者实际收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2月,马某入职舟山某宠物医院公司,担任执业兽医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4年7月,马某因送朋友赶飞机的事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在店内工作)发生矛盾。2024年7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称“好聚好散”,承诺给予1个月缓冲期,承担马某在舟山的房租及已报的骨科班费用。

马某当时未明确同意解除,提出希望三方坐下来协商,实在不行再散伙。后续马某继续工作至2024年7月21日,7月22日起未再到岗。公司也未通知马某返岗,后续双方就工资、房租结算进行了沟通。

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仲裁委驳回其请求。马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审理中马某同意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公司不服,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马某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且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错误。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合同解除性质不能拘泥于微信聊天的个别词句,应当全面分析整体沟通内容: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多次明确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还给出了1个月缓冲期的具体方案,在马某多次表示希望继续工作的情况下仍未改口,属于明确的解除意思表示。

后续马某于7月22日起停止工作,公司也未就返岗事宜与马某沟通,这一行为与蒋某此前承诺的1个月缓冲期相符合,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已于2024年7月22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基数,公司主张工资包含加班费、绩效,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按照马某月平均工资14000元、工作不满六个月计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舟山某宠物医院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马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09民终383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用人单位而言:
    • 解除劳动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解除原因、时间、补偿方案等核心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微信沟通的模糊性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 如果只是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尚未达成一致,劳动者突然不到岗的,要及时通过书面(快递、微信、邮件等)方式发送返岗通知,保留催告证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认协商解除;
    • 工资构成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发放工资时要提供列明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费等明细的工资条,由劳动者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就经济补偿金基数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2. 对劳动者而言:
    • 收到用人单位的解约意思表示后,要及时明确回复自己的态度,同意就协商补偿方案,不同意就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用“默示”的方式回应,避免被认定为自动离职;
    • 平时要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尤其是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不要随意删除)等证据,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要尽量就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社保缴纳截止时间等内容达成书面一致,避免用人单位后续反悔,口说无凭。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