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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举证妨碍规则怎么适用?赔偿数额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浙江(2025)浙民终13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民终1333号生效判决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妨碍规则需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一是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证明自身损失、侵权人获利或专利许可费金额;二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三是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法院才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判定赔偿数额。

若不满足举证妨碍适用条件,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时会综合考量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在3万元至500万元范围内酌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最新案例

徐某系专利号为ZL201730614672.6、名称为“门花(几何人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按时缴纳年费,合法有效。2023年永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销售定制的门产品,其设计图纸显示的门花设计与案涉专利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徐某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永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酌定赔偿金额3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改判赔偿8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也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综合专利类型、侵权情节、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合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民终1333号
  •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专利权人维权时应优先收集自身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同类型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确实无法获取上述证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责令侵权人提交其掌握的财务账簿、销售记录等资料,满足举证妨碍规则的适用前提,才能争取更高的赔偿金额。
  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权利人要注意保留侵权产品的完整实物、清晰的产品照片或设计图纸作为比对材料,避免因比对材料不清晰导致侵权认定受阻。
  3. 若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多次侵害同一权利人同类专利权的行为,可作为侵权情节严重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提高法定赔偿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