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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授权商标未实际生产也要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征和律所结合浙江(2025)浙民终13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仅对外授权商标、未直接实施物理生产行为的主体,是否应当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起诉后撤回对平台主体的起诉,受理法院是否丧失管辖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民终1348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关于管辖问题,依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受理案件时享有管辖权的,后续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管辖权不发生变更,法院继续审理程序合法。其次关于制造者认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并不局限于实际实施物理生产的主体:若产品上标注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明确指向某主体,该主体对外宣示自身为产品来源方的,或者品牌授权方在产品生产销售链条中处于中枢决策地位、对产品样式具有选择权的,均应当被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无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素某公司是名称为“鞋子(FANCOCO3025-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有效期内。2024年素某公司从多个电商平台公证购买了多款标注星某六鞋业公司持有商标的鞋子,经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以淘某公司、星某六鞋业公司、遥某公司、天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素某公司撤回对天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构成共同制造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共计20万元。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因原告撤回对天某公司的起诉丧失管辖权、自身未实施生产行为不应承担制造者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管辖恒定原则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程序合法;三被告分别作为商标持有人、关联控股公司、品牌授权经营商,在产品上标注自身信息、对产品生产销售具有决策控制权,应当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民终1348号
  •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品牌方、商标持有人即便未直接参与物理生产,只要在产品上标注自身主体信息、对产品设计、生产选型具有决策权的,需承担专利侵权的制造者责任,因此在对外授权商标或委托生产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产品是否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必要时可要求受托方出具知识产权权属承诺或担保,降低自身侵权风险。
  2. 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以平台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起诉后撤回对平台的起诉,不会导致已受理法院丧失管辖权,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管辖异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无过错的销售者、使用者,被认定为制造者的主体无权主张该抗辩,因此生产端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从源头避免侵权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