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有局部差异算不算侵权?征和律所结合浙江(2025)浙民终1384号案例实务解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有局部差异算不算侵权?征和律所结合浙江(2025)浙民终13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存在局部设计差异的,是否必然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核心规则是什么?宣称自己为生产厂家的销售方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浙民终1384号生效判决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核心原则,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若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仅存在局部细微区别的,仍会被认定为近似,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若经营者对外宣示自身为产品生产商、产品包装标注自身为生产者的,即便主张产品来自第三方采购,也会被认定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无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法定代表人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所得的,将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武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系名称为「美尻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2024年起,武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发现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多款美腿器,店铺页面宣称自身为「源头厂家」「生产型企业」,支持定制、工厂直供,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也标注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商,涉案产品累计销量超3万件。武义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公证购买三款被诉产品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三款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保护范围,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侵权产品制造者,张某用个人账户收取侵权款项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共同赔偿6万元。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产品与专利存在挡板纹路、旋钮形状、是否带计数面板等多处差异,不构成侵权,且产品来自第三方采购,张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两者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仍构成近似;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示制造者身份,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张某收取货款的行为超出职务范畴,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浙民终1384号
  •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生产类企业在新品上市前应当做好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切勿抱有「修改局部细节就不构成侵权」的侥幸心理,只要产品整体造型、核心布局与他人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就存在侵权风险;
  2. 销售类企业对外宣传时应当如实披露自身经营身份,若虚构生产商资质,一旦涉及专利侵权,将被认定为制造者,无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如需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应当留存完整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供货方资质证明、沟通记录等全链路证据;
  3.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规范公司财务管理,避免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否则极易被认定为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共同侵权,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固定侵权产品销售页面、销量数据、产品实物等证据,若能举证证明侵权方宣称自身为生产商、侵权规模大,可有效提高法院判赔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