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多笔贷款还款备注“解押款”算还哪笔?征和律所结合(2025)最高法民申212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多笔同种类到期债务,还款时仅备注“解押款”未明确指定清偿哪笔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清偿对象?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最高法民申2122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关于多笔债务的清偿对象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优先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按法定顺序履行。若债务人还款时备注的内容能够明确指向特定债务,可视为债务人作出了清偿指定——比如本案中还款备注“解押款”,而仅案涉贷款存在不动产抵押及解押需求,另案贷款无不动产抵押的,该备注可指向案涉抵押债务,应认定为对本案债务的清偿。
第二,关于还款的抵充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若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抵充顺序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不足以覆盖全部应付款项时,优先清偿费用、罚息复利、利息,最后清偿本金,故在债务人欠付利息的情况下,案涉还款应优先抵充利息,而非直接抵充本金。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取得2.7亿元信托贷款,该笔资金实际来源于锦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2019年,信托公司将案涉债权及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某某银行,并履行了通知义务。某1公司与某某银行之间另有一笔借款纠纷,两笔贷款均已到期。
2022年6月,某1公司及关联公司青岛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转账共计1亿元,转账备注为“解押款”“澳门路解押款”,其中澳门路对应的不动产为本案贷款的抵押财产,另案贷款无不动产抵押。某某银行主张其中部分款项为另案贷款利息,部分为本案贷款利息;某1公司则主张全部1亿元均为偿还本案贷款的本金,且其系借款通道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 案涉1亿元还款的清偿对象应如何认定?
- 案涉还款应优先抵充本金还是利息?
- 某1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贷款的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 关于清偿对象:虽某1公司未明确指定清偿哪笔债务,但转账备注“解押款”,且仅本案贷款存在不动产抵押及解押需求,另案无不动产抵押,故认定该1亿元系偿还本案贷款更符合证据情况;但因某1公司未对另案判决申请再审,且两笔贷款利率差异极小,对其利益影响不大,原判决认定无根本不当。
2. 关于抵充顺序:案涉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不足以覆盖全部应付款项时,优先清偿费用、罚息、复利、利息,最后清偿本金,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故在某1公司欠付利息的情况下,案涉还款应优先抵充利息。
3. 关于还款责任:某1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案涉贷款用于偿还其此前的旧贷,其主张系借款通道无事实依据,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最高法民申2122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债务人而言,向同一债权人偿还多笔债务时,务必在转账备注、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明确指定该笔还款对应的具体债务(如注明“偿还XX合同项下本金”),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还款被优先抵充利息或其他债务,增加自身债务负担。若涉及抵押财产解押,应当单独签订书面解押协议,明确还款金额、对应债务、解押财产范围等核心内容,仅靠转账备注极易产生歧义。
第二,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还款的抵充顺序,避免后续就还款抵充顺序产生争议;同时,在收到债务人的还款时,若债务人未指定清偿债务,应当及时按照法定或约定顺序进行抵充,并书面告知债务人,留存相关通知凭证。
第三,关于“名义借款人”免责的适用边界:只有在债权人明知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且借款合同实际约束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名义借款人才可能免责;若借款系用于偿还名义借款人自身的旧贷,即使资金最终流向第三方,名义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切勿轻信“通道借款不用还”的说法,签署借款合同前务必核实资金用途、还款责任等核心条款。
第四,多笔债务清偿纠纷中,债务人若对另案生效判决的债务认定有异议,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否则在关联案件中无法直接推翻另案判决的认定,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