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拖欠劳务费被挂靠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中,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拖欠施工班组劳务费的,被挂靠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132号生效判决解答:被挂靠企业出借资质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工程,本身违反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强制性规定,存在明显过错;若施工方基于项目公示信息、施工管理外观有合理理由相信挂靠人代表被挂靠企业,且无证据证明施工方明知挂靠事实的,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人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真实案例
某公司与于某签订《工程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于某挂靠某公司承接廊坊某高处作业电动吊篮工程,于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自行承担人工、材料等全部费用。后于某找到高某组织班组负责项目外墙保温施工,2021年5月9日于某向高某出具结算单,确认欠付劳务费223073元,承诺2023年5月10日前结清,出具结算单后于某仅支付3000元,尚欠220073元未付。
高某起诉要求某公司与于某连带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为被挂靠方,与高某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公司出借资质给于某本身存在明显过错,高某作为施工班组负责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于某代表某公司,某公司无证据证明高某明知挂靠事实,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132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施工班组、务工人员来说,承接工程时尽量留存项目公示的施工单位资质文件、现场管理标识等材料,结算时优先要求施工单位盖章确认,若仅能由个人签字也要核实对方的授权文件,避免后续维权出现举证障碍。
-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严禁出借资质给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挂靠,若确有项目合作需求,也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人工资发放、工程款流向进行全程监管,避免因挂靠行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若遭遇挂靠施工拖欠劳务费的情况,务工人员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最大化保障自身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