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漏水致房屋受损可否同时主张恢复原状和赔偿?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1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邻里间因楼上漏水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人能否同时主张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单纯财产损害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18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是《民法典》规定的并列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均以填补权利人损失为核心目的,不可重复主张。如法院已经通过判决赔偿损失的方式填平了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就不会再支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其次,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毁损的情形,单纯的普通财产损害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相关诉求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姚某系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201号房屋产权人,俞某系楼上301号房屋产权人。2024年4月24日,俞某家厨房燃气热水器漏水,造成姚某家客厅天花板吸顶灯附近及相邻墙面受损。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姚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俞某对客厅、阳台修复恢复原状,赔偿财产损失1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
争议焦点
1. 姚某主张的恢复原状诉求应否支持?2. 一审酌情判定的1200元赔偿金额是否合理?3. 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赔偿损失已经能够填平姚某的财产损失,其同时主张恢复原状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阳台等部位的损失与本次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且双方均不申请损失鉴定,结合实际受损面积、损害程度酌情判定1200元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最后,本案属于单纯财产损害纠纷,未造成姚某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俞某赔偿姚某财产损失12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姚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京02民终181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邻里漏水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邀请物业到场见证等方式固定受损范围和损害程度,避免后续双方就损失因果关系产生争议; 2. 如双方就损失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应主动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仅能酌情判定金额,可能无法达到预期赔偿标准; 3. 单纯财产损害纠纷不要随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诉求不仅不会被支持,还会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扩大自身损失; 4. 如更倾向于让侵权人修复房屋,可单独主张恢复原状的诉求,不要同时主张赔偿损失,避免诉求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