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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员工收购置税少缴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1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在4S店购车时委托4S店代办验车上牌,向4S店员工支付购置税款后,员工少缴税款导致消费者产生滞纳金损失,相关责任应当由4S店承担还是员工个人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184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类情形下员工的收款及代办行为构成职务代理,相应法律责任应当由4S店承担。首先,案涉员工系4S店正式工作人员,负责车辆销售及后续配套服务;其次,双方签订的《代驾协议》约定委托4S店办理“验车上牌中的一切事宜”,按照交易习惯代缴购置税是车辆上牌的前置必备环节,属于概括授权范围;最后,消费者在4S店办公场所向工作人员付款,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4S店内部对员工的权限限制、未实际收到款项等抗辩,均不能对抗消费者的合法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2018年,禚某在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路虎揽胜运动车辆一台,当日双方签订《代驾协议》,约定禚某委托该公司办理验车上牌中的一切事宜,禚某支付4000元衍生业务费。当日禚某在4S店办公区域,向该公司负责对接的员工马某转账75043元用于缴纳车辆购置税。2023年11月,禚某接到税务机关通知,案涉车辆仅实缴购置税20769.23元,欠缴54273.51元,产生滞纳金45345.52元,禚某足额补缴后起诉要求某公司承担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判决某公司返还剩余购置税54273.51元及利息、赔偿滞纳金45345.52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代缴购置税不属于协议约定服务范围、马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马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某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184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购车时委托4S店代办上牌、缴税等业务的,建议优先将相关款项支付至4S店对公账户,尽量避免直接向员工个人账户转账,同时要求4S店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明确标注款项用途,留存好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
  2. 代缴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索要税费缴纳凭证、车辆登记证书等材料,核对税费金额是否与约定一致,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向4S店和税务机关核实,避免长期欠缴产生高额滞纳金;
  3. 汽车销售类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员工代办业务的权限范围、资金收取流程,定期核查代办业务的完成情况,避免因员工个人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