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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拖拽受害人后第三方碾轧致伤,刑事撤案后保险公司能否免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2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存在拖拽受害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刑事案件后,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为由主张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免赔?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216号生效判决解答:保险公司主张免赔需要对“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出具撤案决定书明确不存在犯罪事实,且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也未适用“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的规则认定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驾驶人对损害后果存在主观故意的,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不成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2月1日,朗某驾驶机动车在北京丰台某充电站出口与陈某发生纠纷,驾车拖拽手拽车门的陈某致其摔倒,后陈某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碾轧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陈某无责任。朗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陈某起诉要求朗某及承保朗某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某公司1等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1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某公司1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朗某拖拽行为属于故意,保险公司应当免赔。

法院观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朗某对陈某被拖拽后遭其他机动车碾轧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观故意,交管部门也未认定本案属于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某公司1的免赔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驳回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1需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21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涉及刑事侦查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撤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是认定事故性质的核心证据,受害人应当注意留存相关文书,作为后续民事索赔的依据。
  2. 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需要就免责事由的存在、以及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投保人或受害人有权拒绝其免赔主张。
  3. 驾驶人与他人发生路权纠纷或争执时,切勿采取拖拽、逼停、冲撞等危险驾驶行为,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