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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对账确认的货款金额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2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微信确认的对账金额,一方事后以存在重大误解、未收到全部货物为由否认效力的,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251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双方存在通过微信对账的交易习惯,对账过程清晰连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该对账金额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一方主张对账存在重大误解、未收到对应货物的,需要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证明;仅以零星的补货沟通记录、对账无纸质签字为由否定对账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赵某与王某长期存在邮票收藏品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形成了通过微信对账的交易习惯。2022年9月21日至26日期间,双方多轮核对交易明细,最终微信确认王某欠付货款总金额为193469元。后续王某陆续向赵某支付货款74000元,另有11000元退货金额抵扣货款,截至2024年2月王某尚欠108469元,赵某自愿减让债权至1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

王某一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二审上诉主张对账存在重大误解、未收到全部货物、一审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原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账过程清晰连续,王某对账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陆续支付多笔货款,从未对对账总金额提出明确异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对账结论,一审送达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需向赵某支付货款1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25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交易过程中建议双方明确对账规则,微信对账时尽量列明完整交易明细、货物交付情况、欠款金额,对账确认后通过明确的“核对无误”等表述固定效力,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买受人如果对对账金额有异议,或者存在货物缺漏、质量问题的,应当在对账后及时提出明确、具体的异议,同时留存相关证据,不能仅以零星沟通内容否定整体对账效力,也不要在未核实清楚账单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确认对账金额,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法院向户籍地送达诉讼文书属于合法送达方式,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涉诉后要及时告知法院最新送达地址,避免因缺席庭审丧失答辩、质证的权利,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