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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未签书面合同能否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6)京02民终3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场景中,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结算文件中分项待付金额与总待付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份为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6)京02民终30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只要实际施工人实际完成了施工内容,发包方员工与其沟通施工细节、发送结算文件、代付工人工资的,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欠付工程款。其次,结算文件中针对实际施工人施工内容单独核算的分项待付金额,是双方对对应施工范围的明确结算,效力优先于包含其他班组超收款项的总待付金额,发包方不能以其他班组超收工程款为由拒付实际施工人的应得款项,超收部分发包方可以另行向超收主体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疾控中心建设项目后,将部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李某,梅某通过李某进场承接了油工及外墙保温施工内容。2024年1月28日,建设公司员工蔡某向梅某发送结算汇总表,明确梅某施工部分总费用为288164.3元,已付227615元,待付金额60549.3元;同时汇总表显示瓦工班组李某超收工程款59573.25元,项目整体待付金额仅为1076.05元。建设公司主张应按总待付金额付款,超收部分应由梅某向李某追偿,且梅某出具的工人工资结清承诺书可证明全部款项已结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梅某与建设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判决建设公司向梅某支付欠付工程款60549.3元,驳回建设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6)京02民终30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尽量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施工范围、计价标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沟通凭证、结算文件等证据,即使是微信等非正式渠道发送的结算文件,只要是发包方有权工作人员发送且双方确认的,也可作为主张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3. 发包方与多个施工班组结算时,应当分别进行独立结算,避免因个别班组超收款项影响其他班组的合法权益,若出现班组超收工程款的情况,发包方应直接向超收主体追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其他班组的应得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